新修订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确立了环境质量评估制度、水质信息发布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分级保护的禁止行为、水污染应急处置等作了具体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为确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不同级别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管理,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分别对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概念作出了界定,细化了保护措施和要求,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经费来源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实行饮用水水源安全巡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中,负责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为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和个人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解决经济发展和保护水源的矛盾,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应当是全方位的,而通过生态保护来实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目的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措施。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难度大,要求高,新修订的条例对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新增了许多禁止措施。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等。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了必须遵守对准保护区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外,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禁止围水造田;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禁止修建墓地;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了必须遵守对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各项保护规定外,还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等行为。
地下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属水源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此次修订新增了许多内容。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利用渗井、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了必须遵守对准保护区的保护规定外,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禁止修建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等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了必须遵守对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各项保护规定外,还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